顶端新闻记者 高鑫
渣土车每晚从屋前穿梭,由此带来的噪音和灰尘,困扰着周小兰。她向长沙市民热线投诉,但问题始终无法彻底解决。于是,她在路上阻拦那些过往的渣土车。
【资料图】
之后,几家施工方与周小兰签订了“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向周支付1万余元的侵权损害赔偿。未料,这钱竟将她变为“戴罪之身”。
2019年8月,周小兰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刑拘。被羁押近一年后,湖南省宁乡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小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周小兰一直喊冤。她认为,施工方制造噪音、灰尘扰民的情况持续存在,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施工方自愿与她签订协议进行赔偿,她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0年12月,长沙市中院驳回了周小兰的上诉及申诉。不过,两年后,湖南省高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长沙市中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
(周小兰收到湖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
2月14日,周小兰接受顶端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希望这一次她能获得司法的公正对待。
受施工车噪音灰尘困扰女子投诉后“维权”获赔1万元
周小兰是湖南宁乡人,她的自建房位于宁乡城郊。大约从2017年起,当地开始有大量施工,每晚都会有渣土车从她屋前的黄土路上经过。
“晚上吵得根本睡不着觉,房间里全是灰尘。”2017年8月,周小兰致电长沙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顶端新闻获取的一份《长沙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显示,“周女士反映,城郊乡石头村石山专场连续五六天有很多渣土车出入,导致有很多灰尘。”
(长沙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
上述《工单》的“部门处理结果”称:此事已接多次投诉,每次投诉均按程序进行整改并反馈。
“项目建设之需,白天不能动工,只能晚上运输(按县里要求),施工单位也采取了积极措施尽量减小扰民。现再次督促施工方加强降尘和冲洗且晚上12点后禁运,此处理情况已报城管局,并达成一致意见。”上述《工单》称。
周小兰说,虽然施工方进行了一定的整改,但渣土车辆仍继续在家门口往返,噪音和灰尘污染问题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之后,她便在路上阻拦那些渣土车经过,要求他们停止扰民。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2017年8月20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4月8日,三家公司先后与周小兰达成了“纠纷协议书”。她分别获得侵权赔偿款4500元、4000元、2000元。
(双方签订的“纠纷协议书”)
其中一份“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描述:“乙方”(某砖场)大量渣土车拖运渣土需要在甲方(周小兰)的房屋旁及经过房屋的便民道上行驶,上述渣土车行驶的噪音及灰尘严重的扰乱了甲方的生产与生活及睡眠。
依据《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之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作出精神损害”,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噪音之日起,乙方向甲方约定4000的精神损失赔偿金解决上述噪音灰尘扰民纠纷。
这些“纠纷协议”上,甲乙双方均有手写签字。周小兰说,签第一份协议时,她还找了村委会的人作见证。
达成赔偿协议一年后被抓 法院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周小兰告诉顶端新闻记者,为了保护自己,她还特意在相关协议中注明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其摘引的法条,还是未能很好地保护到她。
第三份“纠纷协议”签订一年多以后,2019年8月16日,周小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批捕。
据宁乡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至2018年,时常有施工渣土车从周小兰自建房附近的道路经过,她以渣土车噪音灰尘扰民等为由,采取站在路上强行拦车等威胁方式,向施工方索取费用,三家施工方被迫支付共计1万零500元。
(宁乡市检方的起诉书)
宁乡市检察院认为,周小兰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判决书显示,该案开庭审理时,周小兰认为,渣土车侵犯其合法权益,与施工方签订的《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民事行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周小兰的辩护律师也表示,侵权方的赔偿,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周小兰不存在敲诈行为,双方签订《纠纷协议书》后,侵权问题已妥善解决,同时,本案以敲诈勒索罪启动立案及受理,是在没有明确的报案人的情况下,贸然启动,存在程序违法。
2020年7月,宁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小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周小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提到,周小兰的自建房并非其全家的唯一必住房屋。她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阻工,迫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与其签订协议,从而达到掩盖敲诈勒索财物的目的。公安机关在决定立案前,已受理被害人的控告。
女子获罪后持续申诉喊冤 湖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
一审宣判后,周小兰提起上诉。她坚称,渣土施工车队存在违法施工的行为,这对周小兰作为被侵权人造成了伤害,因此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系民事行为。她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0年12月,长沙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周小兰的上诉。该院裁定书提到,“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之后,周小兰持续喊冤。她向湖南省高院提出刑事申诉,请求改判她无罪。顶端新闻记者获悉,湖南省高院已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
(湖南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周小兰在其刑事申诉状中称,原审法院以她存在其他房产便断定,她应该住哪儿、不应该住哪儿,这明显违背常理,由此认定她以住在自建房为幌子获取非法利益,这明显属于有罪推定,违背了刑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周小兰还称,渣土车队违法施工在先,她通过市长热线反映,并经相关部门介入后,渣土车队自知自身存在违法作业,主动找到她就赔偿事业达成协议,并有村委会见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该民事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且已经完全得到履行。
周小兰提到,该案二审上诉中,她向法院提交了一组35张图片的新证据,该组证据完全可以充分证明其自建房一直有人住居。根据刑诉法规定,该案属于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完全符合二审开庭审理的法定条件。但二审法院并没有开庭审理,故其严重违反了审判程序。
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该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刑诉法规定,决定指令长沙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现在湖南高院认为我的案子判错了,要再审。”周小兰说,希望这一次能获得司法的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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