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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建 编辑:杨娟娟
近日,北京的李先生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自己与某楼盘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并向开发商支付了一部分定金。如今,李先生不想购买该楼盘房子,未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先生想知道,他能否向开发商要回定金?
解答:
对于李先生遇到的问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鹏霞律师表示,如果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意向书》约定购房者在特定时间内需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所订房屋,认购定金不退还。
但如果没有此种约定,则要视双方责任进行分析。如果由于双方对合同的条款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未签约,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时,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如房屋不符合销售条件等而未能签约,则视为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当然,如果购房者没去签约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一般不予退回定金。
李鹏霞介绍,上述问题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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