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之便,局级干部在获取内幕信息之后,炒股盈利。
近日,证监会公布的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副局长的滕某军,因工作原因,接触到了三峡水利发布的重组方案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滕某军与妻子加杠杆交易“三峡水利”,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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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显示,滕某军妻子通过多种渠道汇集资金,且存在卖出其他股票和使用融资业务买入“三峡水利”的行为,筹措资金意愿强烈。其妻子证券账户持有“三峡水利”市值占全部持股市值的比例为99.23%,持股单一特征明显。
滕某军内幕交易被没收违法所得52.73万元,并被处以105.46万元罚款。滕某军之妻内幕交易被没收违法所得31万元,并被处以62万元罚款。
还原水利部副局长知悉内幕信息全过程
罚单详细披露了三峡水利内幕信息形成的过程。
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混改试点方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峡集团”)、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江电力”)研究论证重庆长电联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联合能源”)、重庆两江长兴电力有限公司(下称“长兴电力”)上市的方案和路径,推进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
2018年9月12日,三峡集团主要负责人带队拜访水利部主要负责人等,协调重庆配售电整体上市事宜,汇报三峡水利重组事宜,水利部表示支持。会后,水利部要求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负责三峡集团与水利部合作事宜。
2018年10月26日,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张某明带领谢某、张某拜访水利部,具体协调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事宜,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主要负责人刘某杰参会。
2018年11月14日,长兴电力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同意长兴电力参与联合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9年1月9日,张某明(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再次带队到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该局刘某杰、副局长滕某军、新华水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华水利”)董事长叶某桥等就推动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等进行沟通,双方同意形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9年1月10日,新华水利向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报送《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请示》。
2019年1月11日至1月14日,滕某军、刘某杰先后对《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请示》作了批示。
2019年1月2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党群办公室向局党委委员、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召开党委会议通知。2019年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党委会,同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同意支持以三峡水利为平台实施“四网融合”。刘某杰、滕某军等参加了会议。
2019年3月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3月7日,三峡水利董办的胡某将《关于建议启动重庆地方电网整体上市的函》传真给叶某桥。
2019年3月8日,叶某桥向刘某杰、滕某军做了汇报,电话告知陈某娟、张某平办理停牌手续。
2019年3月9日,三峡水利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联合能源控股权、长兴电力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证监会认为,三峡水利发布的重组方案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的规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9日,公开于2019年3月9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滕某军等多人。
滕某军加杠杆买入“三峡水利”
2019年2月27日、28日,“滕某军”证券信用账户通过融资方式买入“三峡水利”43.2万股,通过证券方式买入“三峡水利”9.28万股,合计买入52.48万股,成交金额481万元。2019年3月25日,滕某军将其信用账户持有的“三峡水利”全部卖出,获利52.73万元。
证监会认为,滕某军参加了2019年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的党委会。同年1月27日,滕某军大量买入“三峡水利”,并在复牌当日将买入的“三峡水利”全部卖出。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证监会称,滕某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滕某军违法所得52.73万元,并处以105.46万元罚款。
滕某军妻子也买入“三峡水利”
证监会的另一份处罚决定书显示,滕某军的妻子也参与了内幕交易“三峡水利”。
决定书显示,陈某丽与滕某军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滕某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9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丽”证券账户共计买入“三峡水利”16.93万股,成交金额142万元,卖出2.91万股,成交金额24.27万元。股票复牌后,其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股份全部卖出,最终获利32万元。
证监会认为,“陈某丽”相关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首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丽控制“陈某丽”证券账户交易“三峡水利”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2019年1月24日、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同意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陈某丽于1月24日、25日买入“三峡水利”7.51万股。1月28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向水利部上报了《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报告》,陈某丽又买入3.4万股。
其次,复牌当日,陈某丽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三峡水利”全部卖出。再次,陈某丽通过多种渠道汇集资金,且存在卖出其他股票和使用融资业务买入“三峡水利”的行为,筹措资金意愿强烈。最后,“陈某丽”证券账户持有“三峡水利”市值占全部持股市值的比例为99.23%,持股单一特征明显。
证监会认为,陈某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滕某军妻子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在听证过程中,陈某丽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滕某军未告诉当事人内幕信息;其二,当事人的交易不异常。当事人的证券账户经常处于满仓加融资状态,例如“稀碳新材”“中信证券”等股票。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首先,陈某丽与滕某军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滕某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不晚于2019年1月9日知悉内幕信息。
其次,陈某丽买入“三峡水利”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一是,陈某丽买入“三峡水利”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2019年1月2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党群办公室发出召开党委会议通知,“陈某丽”证券账户于该日买入“三峡水利”6.01万股。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党委会,同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日“陈某丽”证券账户买入“三峡水利”1.5万股。1月28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向水利部上报了《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报告》,该日“陈某丽”证券账户买入“三峡水利”3.4万股。三个交易日,“陈某丽”证券账户累计买入10.91万股,占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买入“三峡水利”比例为64.44%。
二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持有“三峡水利”市值占其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为99.23%,持股单一特征明显。
三是,陈某丽所述其一贯满仓交易股票的说法,不能解释上述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性。
四是,证监会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的处罚幅度适当。当事人提出的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因不符合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2009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不予采纳。综上,证监会对陈某丽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陈某丽违法所得31万元,并处以6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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